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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抓,取保候審后一定不要掉以輕心,不要以為萬事大吉了,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沒事了,之后還有被判處實刑的可能。
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,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,以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、起訴、審判等訴訟活動,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。根據(jù)我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審:1.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2.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(fā)生社會危險性的;3.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(fā)生社會危險性的;4.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,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。
根據(jù)我國取保候審條件,能夠被取保候審的原因可以歸于以下幾方面:1.案件本身情節(jié)較輕;2.被采取取保候審的人不會發(fā)生社會危險性;3.身體有特殊情況,被取保沒有什么危險;4.辦案機關辦案進度客觀原因。結合以上原因我們便可以看出,被取保候審的人并不是說沒有犯罪事實,只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,決定辦理取保候審,在取保候審期間,辦案機關會繼續(xù)辦理案件,如果最終移送到法院審理,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那么還是要被判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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